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應急管理先進
適用技術裝備推廣與安全生產落后技術
裝備淘汰目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應急廳〔2025〕19號
國家消防救援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部機關各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部所屬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應急管理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推廣與安全生產落后技術裝備淘汰目錄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25年9月28日
應急管理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推廣
與安全生產落后技術裝備淘汰目錄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在應急管理領域加快推廣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淘汰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裝備,提升安全風險防范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是指技術先進、安全可靠、實用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裝備;安全生產落后技術裝備,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條 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推廣與落后技術裝備淘汰實行目錄管理,發布應急管理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推廣目錄(以下簡稱推廣目錄)和安全生產落后技術裝備淘汰目錄(以下簡稱淘汰目錄)。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負責職責范圍內推廣目錄和淘汰目錄的組織管理,具體工作由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承擔。國家消防救援局、中國地震局負責所屬領域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推廣的具體實施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所屬領域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推廣和安全生產落后技術裝備淘汰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推廣目錄原則上每年發布一次。淘汰目錄根據工作需要發布。
第六條 推廣目錄和淘汰目錄相關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依規按程序開展,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推廣目錄
第七條 推廣目錄發布的內容包括:技術裝備名稱、主要性能指標、主要功能及適用場景等。
第八條 征集的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能夠有效解決應急管理重點領域關鍵問題。
(二)主要技術指標先進,實戰效果好,推廣應用前景廣闊。
(三)具有典型應用實例,應用時間1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安全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知識產權權屬明確。
(五)未盡事宜以征集通知為準。
第九條 推廣目錄編制程序包括材料征集、審核推薦、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綜合評審、征求意見、發布等環節。具體程序如下:
(一)材料征集:應急管理部發布征集通知,明確征集具體要求,廣泛征集相關先進適用技術裝備。
(二)審核推薦: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省級消防救援機構、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省級地震局按照業務領域審核材料后推薦至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部相關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部所屬事業單位、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央企業總部可將材料直接推薦至應急管理部。各單位審核推薦前要充分調研評估,確保所推薦技術裝備的先進性和實用性。
(三)形式審查:應急管理部組織對征集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專家評審:應急管理部、國家消防救援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分別組織專家對本領域通過形式審查的先進適用技術裝備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組應由相關領域技術專家、用戶單位代表等組成,并恪守公平、公正原則,嚴守廉潔自律準則。
(五)綜合評審:應急管理部組織國家消防救援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去除重復、重疊的技術裝備,匯總形成推廣目錄征求意見稿。
(六)征求意見:應急管理部征求相關部委意見后,通過部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個自然日,必要時再次組織公開征求意見、再次組織專家評審。
(七)發布:應急管理部根據涉及領域,單獨或分別與國家消防救援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聯合發布。
第三章 淘汰目錄
第十條 淘汰目錄發布的內容包括:落后技術裝備名稱、淘汰原因、限制范圍、淘汰退出時限及可代替的技術裝備等。
第十一條 征集的落后技術裝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不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及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二)技術裝備落后,安全風險高,存在明顯缺陷,不滿足當前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二條 淘汰目錄編制程序包括材料征集、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征求意見、綜合論證、發布等環節。具體流程如下:
(一)材料征集:應急管理部發布征集通知,明確征集具體要求。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業務領域審核材料后推薦至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部相關司局、所屬事業單位,以及相關行業協(學)會、中央企業總部可將材料直接推薦至應急管理部。
(二)形式審查:應急管理部組織對征集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專家評審: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按照業務領域組織專家對征集材料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組應由相關領域技術專家組成,并恪守公平、公正原則,嚴守廉潔自律準則。
(四)征求意見:應急管理部匯總整理專家評審結果,形成淘汰目錄征求意見稿,征求相關部委意見后,通過部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個自然日,必要時再次組織公開征求意見、再次組織專家評審。
(五)綜合論證:應急管理部組織對淘汰目錄征求意見稿進行綜合論證,修改完善淘汰目錄。
(六)發布:應急管理部根據涉及領域,單獨或與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聯合發布。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地震工作機構應積極引導促進發布的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應用。
各審核推薦單位應對推薦并納入推廣目錄的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應用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不滿足實戰要求的技術裝備要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應急管理部組織調查論證,屬實后及時公告,并在下一年度發布推廣目錄時進行調整。
應急管理部每年組織對發布的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應用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擬發布推廣目錄、技術裝備標準制定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規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產的技術裝備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淘汰目錄執行情況的監管。
應急管理部組織對可代替技術裝備應用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開展調查論證,情況屬實的及時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淘汰落后與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管理辦法》(安監總廳科技〔2015〕43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國家消防救援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可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應急管理部啟動推廣目錄和淘汰目錄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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